莆城卫健医罚〔2021〕X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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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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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秀娟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执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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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2日在莆田市城厢区恒大御龙天峰5#2单元2805室因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擅自为黄凌平注射玻尿酸的行为违反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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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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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
2.没收作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设备、器械和药品;
3.处人民币柒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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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卫生健康委或城厢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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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城卫健公罚〔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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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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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厢区珊瑚服装店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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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从2020年9月14日至2021年1月7日在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顶社路272号因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和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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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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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以伍仟元罚款;
2.给予警告,并处以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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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卫生健康委或城厢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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