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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执法依据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事由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莆城卫健医罚〔2021〕001号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莆田市城厢区朱国霞妇科诊所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案
莆田市城厢区朱国霞妇科诊所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
罚款2000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卫生健康委或城厢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