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城卫健医罚〔2020〕X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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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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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伟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执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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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从2020年10月17日-2020年12月16日在城厢区荔华西大道1157号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执业的行为违反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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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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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
2.没收作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设备、器械和药品;
3.没收违法所得叁仟元;
4.并处人民币柒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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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卫生健康委或城厢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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