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城卫健公罚〔20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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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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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厢区谢丽娜美容中心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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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从2020年6月30日至2020年12月2日在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顶社路363号因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和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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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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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以5000元罚款;
2.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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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卫生健康委或城厢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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