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58号)和福建省委农办等11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闽委农办〔2019〕1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及第一批认定工作开展情况,决定开展2020年度第二批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工作。全区拟推荐4家,其中:华亭镇1家,常太镇1家,灵川镇1家,东海镇1家。于8月15日行文上报区农业农村局经管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一)示范引领:发挥区级示范社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规范提升,不断培育实力强、带动好的优秀农民合作社;
(二)做大做强:在区级示范社中率先推动建立“平台+合作社”、“企业+合作社”等经营模式,不断增强农民合作社经济实力,促进乡村振兴和现代农业发展。
(三)政策叠加:认定为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除了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惠政策之外,可当年度申报省级示范社,优先推荐农业生产项目实施;获得省级示范社的,可实施中央农业生产发展项目(每个合作社奖励或补助30万元)。
二、认定条件及申报材料
(一)认定条件
1、2018年3月31日前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且正常经营。
2、有效期内的区级示范社或区级以上部门级示范(标准)社。已过有效期的区级示范社可以申请重新认定。
3、合作社成员数5人及5人以上(以市场监督部门提供为准)。
4、合作社注册资金在20万元(含)以上;农机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10台套以上且年作业服务面积达到3000亩以上;植保统防统治合作社年作业服务面积达到5000亩以上。
5、合作社年经营总收入100万元以上,其中林业类合作社的年经营总收入30万元以上,供销类合作社的年经营总收入80万元以上,农机、植保等服务型合作社年经营总收入20万元以上。
6、诚信守法,没有参与非法金融活动,无变相高息揽储、高利放贷和冒用银行名义运营;没有涉嫌以合作社名义骗取套取国家财政奖补和项目扶持资金。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产品近三年没有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
7、拥有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认证等“三品一标”相关认证或注册商标的合作社予以优先认定。农机、植保类合作社、渔业捕捞类合作社、供销类合作社和林木种植、用材林生产等林业类合作社可不提供“三品一标”认证。
8、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申报区级示范社认定的条件是: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且正常经营;联合社成员数3个(含3个)以上,且至少有一个获得过区级示范社称号;有固定办公场所;有成员账户和独立的银行账号,财务管理规范等。
9、开展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提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其开发经营的主营产品或提供的主要服务对应的行业标准和相关要求执行。
(二)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申请认定的农民合作社填写《各镇(街道)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见附件),并且提交下列材料,加盖相关部门的公章。
(1)营业执照、成员名册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清单》(市场监督部门盖章)。
(2)成员账户复印件。
(3)合作社章程及生产、财务、管理等制度。
(4)使用财务软件管理情况。
(5)畜牧业类合作社需提供环评验收材料。
(6)2018年、2019年合作社有关会议记录复印件。
(7)区级示范社或区级以上部门级示范(标准)社文件复印件。
(8)合作社信用报告。
(9)“三品一标”或注册商标的复印件。
(10)农民专业合作社就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出具承诺书。
(11)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除提供以上1-6、10项材料外,还需提供办公场所图片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2、所有上述材料须装订成册,农业类合作社一式2份(区农业农村局、镇(街道)各1份),非农业类合作社一式4份(区农业农村局、镇(街道)及行业主管部门各1份),用A4纸打印,报送区农业农村局。
三、认定工作组织
(一)申报认定程序
1、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各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各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严格把关、审核,签署意见后于2020年8月15日前统一行文上报区农业农村局,逾期视同放弃。
2、区农业农村局将申报材料分送同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复核筛选,认定初步名单并签署意见后于2020年8月20日前送回区农业农村局。
3、区农业农村局对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初步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供销合作社联合发文公布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单。
(二)工作要求
1、今年“新增省、市、县示范社数量”三个指标均列入粮食安全及乡村振兴绩效考核,所以务必要完成示范社认定指标任务。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工作。在认定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抓紧抓好本辖区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严格审核把关,杜绝暗箱操作,确保好中选优。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取消其三年申报区级示范社资格,同时取消镇(街道)申报资格一年。
2、镇(街道)要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指导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对申报中遇到的问题或公示中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形成共识后加以解决。
3、各镇(街道)要科学合理安排申报进度,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
附件: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
莆田市城厢区农业农村局 莆田市城厢区自然资源局
莆田市城厢区供销合作社 2020年8月4日
附件
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
(格式)
申报合作社(盖章):
填报日期:2020年 月 日
一、部门推荐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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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经管站意见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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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人民政府意见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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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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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民合作社情况表
格式见附件1-1。
三、农民合作社其他申报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已“三证合一”的不提供);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已“三证合一”的不提供);
4.2019年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5.其他能够反映合作社情况的证明材料,如产品注册商标证书、质量标准认证证书、参加交易会及博览会等农超对接情况、政府及相关部门给予的评价和表彰、荣誉等。如无,可不报。
凡是复印、复制的材料均需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以确认复印件、复制件与原件一致。
附件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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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基本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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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 |
理事长情况 |
地址 |
邮编 |
电话 |
注册登记时间 |
注册资金(万元) |
实有成员情况 |
是否使用财务软件(如有填写软件名称) |
成员出资总额(万元) |
是否建立成员账户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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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身份证号 |
文化程度 |
社会兼职 |
实有成员总数 |
其中:农民成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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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资产负债及收益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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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贷款余额(万元) |
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返还比例 |
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
年经营收入(万元) |
获得财政扶持资金总额(万元) |
成员社内年均所得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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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
2019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18年 |
201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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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主要生产经营服务情况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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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生产经营项目 |
产品销售半径(本县、本市、本省、国内、境外、国外) |
农作物种植面积(亩) |
农作物产量(吨) |
畜禽出栏产量(头、只) |
畜禽年末存栏总量(头、只) |
畜禽产品总量(吨) |
水产养殖面积(亩) |
水产品产量(吨) |
特色产品总量(吨) |
植保合作社服务面积(亩) |
农机拥有量(台、套) |
农机合作社作业服务面积(亩) |
带动周边农户数(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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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主要生产经营服务情况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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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闲农业收入(万元) |
手工业产品总值(万元) |
信用合作资金规模(万元) |
理事长获何荣誉 |
近三年参加何种农产品交易会、博览会 |
林业合作社情况(仅限林业合作社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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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
2019年 |
林业种植面积(亩) |
木材等林产品总量(立方) |
造林绿化增量(亩) |
林业种苗培育面积(亩) |
是否承担林业重点工程 |
是否获得森林产品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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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产品(服务)质量安全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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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荣誉 |
是否建有合作社质量管理制度 |
农资统一管理、统一配送率(%) |
是否建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
是否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制度 |
产品通过以下哪种认证 |
通过ISO9000, HACCP等质量认证情况 |
获得商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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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兽)药 |
种子(苗) |
种畜禽 |
饲料 |
肥料 |
有机 |
绿色 |
无公害 |
地理标识 |
是否中国驰名商标 |
是否著名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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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 农民专业合作社2019年经营情况报告
(1500字以内)
一、合作社基本情况
二、合作社运行机制
三、合作社主要工作及成效 |
莆田市城厢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0年8月4日印发 |